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二部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28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适用条件
本意见适用在泉州市辖区内注册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一)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其中,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参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已经在外地注册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泉新设分支机构达到上述(三)的要求,可适用本意见。
二、规范工商登记
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我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本意见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1.企业的投资者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外,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2.企业的名称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
3.企业的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4.企业的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三、加大财政扶持
(一)在我市新设立的管理企业自缴纳营业税的年度起,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照所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7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照50%予以奖励。
在我市新设立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照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照50%予以奖励。
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单个项目五年内退出或获得一次性收益,由受益财政按形成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对已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新增的财政贡献和投资项目也按上述比例给予奖励。
(二)注册在我市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我市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房购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补贴分五年平均支付),但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年企业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纳税奖励的差额,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政策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注册在我市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且租期在三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连续三年按每年经核定的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但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纳税奖励的差额,且三年补助累计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三)对于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员不超过8名),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额,自该企业备案年度起,五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
(四)本意见与我市县(市、区)原出台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且已经享受原优惠政策的,在兑现本政策时予以扣除。
四、优化服务、规范发展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二)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当地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注册在我市的股权投资企业可分享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和投融资项目信息,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需要进入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先推荐给注册在我市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在我市的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可优先列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并优先上报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四)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企业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我市产业布局规划的,优先纳入或者上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盘子。
(五)支持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在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股权交易。
(六)在我市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含)且对在泉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6000万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按我市出台的人才政策中有关规定享受引进人才的资金补助、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教育、职称评聘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七)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提供“绿色通道”,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五、其他事项
(一)市金融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工商、税务、财政、经贸、外经贸等部门,制订促进股权投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杜绝以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二)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我市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发生公司章程(协议)修改、股东人数变化、高级管理人员及托管人变更、重大投资事项、清算与结业等重大事件要及时向我市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把股权投资企业招商作为金融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并做好宣传、咨询、辅导工作。
(四)一经享受本意见中优惠政策的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五年内不得迁离本市;对于不到五年迁离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须将已经兑现的奖励、补助资金全额退还给各级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在受惠单位领取奖励和补贴时,应与受惠单位就违约金作出书面约定。
(五)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能重复享受。并且享受上述条款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其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收益财政留成部分。
(六)本意见由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意见试行至2013年12月31日。